为开展好文化和旅游市场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宣传工作,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通过官网推出防“养老诈骗”宣传专区,集中推出一批普法作品,展播一批宣传标语;通过官方微信公众号推出“养老诈骗”宣传专栏,制作发送新媒体宣传内容;开展LED屏宣传,展映文化和旅游行业相关养老诈骗宣传片,曝光各种形式的养老诈骗手段。此外,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充分发挥厅属艺术院团的专业优势,以整治养老诈骗宣传为主线,创作情景小品和快板等节目,以街区、社区、景区为“舞台”进行普法艺术表演;统筹全省各地宣传联动,实现文化和旅游系统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一盘棋,确保宣传工作广泛、深入、扎实开展。

为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工作要求,深入推进文化和旅游市场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整治文化和旅游市场侵害老年人权益行为,进一步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秩序,震慑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整理一批涉及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老年旅游典型指导案例,现予以公布。

案例一: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2021年3月19日至3月23日,厦门某旅行社组织接待一行16人老年旅游团队,未向组团社收取接待和服务费用。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该旅行社隐瞒具体购物场所及商品真实情况,组织安排该老年旅游团队到玉器店、乳胶店等购物场所诱导消费,并获取购物场所给予的回扣5712元,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之规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5712元,责令停业整顿二十日,并处罚款80000元的行政处罚;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吴某罚款9000元的行政处罚;给予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王某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或旅游者要求,指定具体购物场所

福建某旅行社在充分协商后与李某、吕某两名老年旅游者签订“2021年5月27日至6月3日甘肃青海游”包价旅游合同,其中自愿购物补充协议包含昆仑玉展览馆、青海藏药馆、藏饰文化馆等三个购物场所。但在实际组织接待老年旅游者参加旅游活动过程中,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或旅游者要求,该旅行社另外指定唐蕃古道良吉银器店安排老年旅游者购买银器。该旅行社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之规定,对该旅行社责令改正,给予没收违法所得740元,责令停业整顿十五日,并处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旅行社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

2020年12月7日,经查明,福建省某旅行社在招徕组织接待团队旅游活动中,对年龄超过70岁的老年旅游者多收取老年附加费300元。当事人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给予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

2021年5月,南平市蔡某某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资质的情况下,对外谎称自己是某旅行社营业部负责人,通过微信公众号宣传方式,招徕赖姓老年人并要求其发动亲朋好友参加,最终组织21名老年旅游者组团参加“江西一日游”旅游活动。由于旅游行程安排不合理导致1名旅游者突发疾病送进ICU病房抢救,严重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蔡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南平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蔡某某给予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376元,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

2021年4月10日,泉州市戴某某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28名老年旅游者参加“泰宁两日游”旅游活动,并从中获利590元。戴某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戴某某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90元,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

2022年2月,接群众举报,龙岩市刘某某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打着福建某旅行社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的旗号,从事招徕、组织老年旅游者活动。经调查,刘某某于2020年11月组织老年旅游者1名前往海南旅游,获取违法所得2700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龙岩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刘某某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70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

2020年5月14日,厦门某助老服务中心组织接待以老年人为主的一行123人的旅游团队参加“泉州一日游”旅游活动。该服务中心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且组织安排该老年旅游团队到灵芝购物店等购物场所消费,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

2020年12月5日,泉州市某旅行社营业部员工李某以零团费的形式组织45名老年旅游者参加“厦门一日购物旅游团”。经查明,李某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泉州某旅行社营业部的名义招徕组织旅游者参加“厦门一日购物旅游团”,且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李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李某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